纽约州的《所有学生尊严法案》(《尊严法案》)旨在为纽约州的公立中小学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支持性的环境,在学校财产、校车和/或学校活动中不受歧视、恐吓、嘲弄、骚扰和欺凌。
原立法修订了《国家教育法》,增加了新的第2条——所有学生的尊严。《尊严法》还修订了纽约州教育法第801-a条,将宽容、尊重他人和尊严的概念扩大到包括: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识和敏感,包括但不限于不同种族、体重、国籍、民族群体、宗教、宗教习俗、精神或身体能力、性取向、性别认同和性别。《尊严法》进一步修订了《教育法》第2801条,要求教育委员会在其行为准则中加入涉及《尊严法》的语言。
此外,根据《尊严法》,学校将负责收集和报告有关歧视、骚扰和欺凌的重大事件的数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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